终於有進歩了,政府本來就應該解决問题!這是我2016/4/19質詢市長,市府努力協助的好結果!
符合«性別平等工作法»第23條,250人以上應提供托兒措施或設施之企業,在台北市共計843家,已辦理811家,其中僅有10家提供托兒設施,多數企業則以托兒措施來取代。這問題到底出在哪?還是說不該存有設施比措施好的迷思呢?
台北市議員黃珊珊直言,有很多企業其實也有心提供托兒設施,但卻卡在「幼兒園的設置規定以及土地使用分區未鬆綁」,讓這些企業「有心無力」,只能改以措施取代。而在這兩個狀況不解決前,就算把250人的規定降到120人也於事無補。
黃珊珊議員就以內科園區為例,在整個大內科就有73家250人以上企業,須依«性別平等工作法»第23條規定提供托兒設施或措施,但卻沒有半家企業「能夠」提供托兒設施。這不是說這些企業不想用心當個「幸福企業」,而是現有的種種法規限制,讓他們想做也無法做。
首先是幼兒園的設置規定。«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»第六條,「幼兒園及其分班,其為樓層建築者,除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另有規定外,應先使用地面層一樓,使用面積不足者,使得使用二樓,二樓使用面積不足者,使得使用三樓;四樓以上,不得使用。」也就是幼兒園一定要設在一樓,四樓以上完全禁止。但翻開台北市這843家250人以上企業,有一半以上不在一樓,這些企業就算有心想自設也不行,不過勞動部開了方便之門,允許企業以「委託」方式,將鄰近的既有幼兒園作為企業附屬托兒措施,但如果合作的幼兒園離公司有段距離,老實說,還不如提供「津貼」讓員工可以選擇離他們家比較近的幼兒園。內湖科技園區就是遇到這樣的狀況,
再來就是土地使用分區的限制。上面剛剛提到企業可以「委託」現有幼兒園辦理,但偏偏在內湖科技園區的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中,幼兒園必須以「企業附屬設施認定」才能設置,因此除非自己公司是在一樓,否則就要找園區外的幼兒園合作,與其這樣,還不如讓員工找自己家裡附近的幼兒園,公司再提供津貼補助。
最後就是「台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」。在產發局制定的這個辦法中,是以工二及工三來看到內科園區,因此在本法中的第四條中就沒有將社福設施列在其中,因此就只能回到土地使用分區討論,僅能以「附屬設施」設置。
要解決內科13萬以上從業人口卻沒有半家托育機構的根本之道,就是修正這個「台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」,讓社福設施能夠附條件設置。
現在就有個案例,有一家原本在新北市自設幼兒園的幸福企業,預計6月份要將總部搬到內科,但為了將他們自己的幼兒園也能搬到內科來,卻遇到種種的限制,最後還是與市長座談中,指示交由產發局專簽處理。
「幼橘園」是遊戲產業「遊戲橘子」附設的幼兒園,每月學費僅4500元,招收員工及三等親子女。而遊戲橘子打算在6月份將營運總部搬遷到內科來,他們本來打算將幼橘園在隔壁大樓單獨設置,而這就不屬於土地使用分區規定中的「附屬設施」,使得幼橘園可能在遊戲橘子搬到內科來就面臨消失的命運。最後是在市長的裁示下,以專簽解決。但整個大內科有超過13萬的工作人口,卻沒有半家幼兒園、安親班,這才是需要徹底解決的問題。
除此之外,黃珊珊議員也對幼托整合後,新制定的«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»與台北市的整體都市使用分區產生落差提出批評。
在101年8月15日修正的«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»中,對於幼兒園的要求都必須依招生人數,設置符合最小面積的室內與室外活動空間,但如果拿這個新標準來檢視目前的幼兒園,可以發現多數已經立案的幼兒園並不吻合新的標準。因新標準不溯及既往,無法就此認定這些幼兒園違法。
可是若按照新的設置標準,恐將很難有新設立的幼兒園,原因就是出在都市使用分區的規定並未隨之鬆綁。
黃珊珊議員語重心長表示,不管是托兒設施還是托兒措施,只要願意提供一個友善托兒環境的企業,都是幸福企業。但如果一個企業願意花更多的成本來設置企業附設幼兒園,台北市政府應該提供一個更便利的外在環境,不應最後卡在幾十年沒有討論過的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上。而教育局其實也可把設置公立幼兒園的經費,換個角度來鼓勵這些企業附設幼兒園,若比照公托收費也招生員工以外的子女,也能拿到獎勵,這樣對市府來說或許更為省事。